
《通知》指出,豁免分散式風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在現有許可豁免政策基礎上,將分散式風電項目納入許可豁免范圍,不要求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本通知印發前,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運營企業,向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申請注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許可登記。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機組情況登記”同一欄目中可登記單臺/個(以下統稱臺)機組/單元(以下統稱機組),也可登記多臺機組。登記單臺機組的,投產日期為機組首次并網發電的日期;登記多臺機組的,投產日期為多臺機組中最后一臺機組并網的日期。同一批次投產機組因機組型號不同分開登記的,投產日期均登記為該批次最后一臺機組的并網日期。項目運營企業應對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填報的投產日期真實性負責。本通知印發前已經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企業,許可證中登記的機組投產日期與上述要求不一致的,應在本通知印發后1年內向發證機關申請登記事項變更,并提供可以證明機組投產日期的有關材料;逾期未變更的,按照企業運營機組實際情況與許可登記不一致情況處理。
調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機組)許可延續政策。達到設計壽命的風電機組,按照《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3﹞45號)相關規定及時開展安全性評估。經評估符合安全運行條件且評估結果報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后,相關運營企業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申請許可延續;未開展安全評估或評估結果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注銷(變更)電力業務許可證。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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